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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宣判 八人获刑
作者:李夏冰   发布时间:2009-12-16 14:56:35


    12月15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桂英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方善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钟德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覃叶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均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钟永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开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蓝会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8年10月,被告人张桂英、钟德群、钟永任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广西钦州灵山县檀圩镇,通过被告人黄开柏介绍,用1000元向文向、王梅夫妇买下他们一个刚出生的女婴,付给黄开柏介绍费800元。三被告人随后转手以8300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方善斌。被告人方善斌又将女婴以12000元价格卖去山西晋城,交给一个自称“娟姐”(未查明身份)的人。

   2008年11月,被告人张桂英。钟德群、钟永任三人到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伯劳镇,通过被告人蓝会英介绍,用500元向林大、李丽夫妇抱走他们刚出生的女婴,付给蓝会英介绍费1500元。三被告人随后转手以83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方善斌。被告人方善斌以2400元为条件,给被告人王均兰、覃叶华作路费,,叫王、覃两人把婴儿送往山西交给“娟姐”。“娟姐”收到婴儿后,按照被告人方善斌的授意,将1600元交给被告人王均兰、覃叶华,剩余的10400元汇入被告人方善斌的银行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桂英、钟德群、钟永任、方善斌、覃叶华、王均兰、黄开柏、蓝会英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桂英、方善斌在拐卖儿童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被告人钟德群、钟永任、黄开柏、蓝会英、覃叶华、王均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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