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妇女拐卖五名婴儿获刑十一年
发布时间:2013-01-09 09:07:00


     本网讯(杨成作)   妇女李小仙在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伙同他人四次收买、贩卖、中转五个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从中获利。近日,广西省田林县人民法院以李小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12年2月27日晚8时许,由雷天国(另案处理)开车搭乘李小仙、向朝明(另案处理)和一不知名的女子前往云南省广南县底圩镇,以22000元同“安客人”购买得一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后返回西林县城,雷天国分给被告人李小仙1500元。

    2012年2月29日,李小仙独自窜到云南省广南县城,以22700元的价格向“客安人”购买得一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然后返回西林县城,以237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兴义市的田某忠、杨某兴、张某芬(三人另案处理)。

    2011年9月的一天凌晨,杨仁兴与同事黄权彪(另案处理)驱车赶到云南省广南县小八达乡的“唐上”(地名)与李小仙、雷天国、幸刚平(在逃)汇合,以12000元的价格成交。

    2011年底的一天,李小仙带杨某兵等人到西林县的“者莲”(地名)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得该女婴,李小仙分得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小仙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收买、贩卖、中转五名婴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