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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农村少年进城又偷又抢遭判刑
作者:胡安民 黄志权   发布时间:2009-12-21 09:14:15


    三名农村少年邀约在一起窜进城里又偷又抢,仅四个月盗窃5辆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手提包5起,后被警方一网打尽。12月1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公开开庭的盗窃案、抢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利犯盗窃罪、犯抢夺罪判处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周川、雷进犯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判处三年和二年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000元。

    少年进城又偷又抢

    三名犯罪少年均系利川市建南镇某乡村人,除唐利刚满18岁处,周川、雷进二人刚16岁。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14日至4月17日,三被告人趁深夜无人之机,在该市网吧、医院和客运站等地,采用钥匙套锁的手段,将停放在此的5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5辆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467元。破案后,4辆摩托车已追回返还失主,其中1辆被拆成废铁变卖。

    2009年4月28日,三被告人又改行干起了“抢夺生意”,认为抢夺妇女手提包发财。当日18时许,三被告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在利川街上寻我目标实施抢夺。在该市中医院旁边巷道,三人将妇女文某装有400元等物的手提包抢走。笫一次得逞后,三人的胆子更大了,此后采取前面的手段连续作案,仅5月1日趁夜色就该市街头巷尾抢夺了三名妇女手提包,共抢得手机3部、现金134元。经鉴定,3部手机价值527元。同月3日,三人又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在该市观景酒店门前公路上将杨某装有对讲机两个的手提包抢走。赃物被丢弃。

    被告供述法院确认

    在庭审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书证、人证、物证,三被告人对自已参与盗窃摩托车和抢夺手提包的事实供认不玮,并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关于被告人周川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周川有自首情节,并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人周川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利,属于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周川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但其盗窃和抢夺的犯罪线索已被公安机关掌握,其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情节。但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唐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

   关于被告人雷进盗窃次数及犯罪金额问题。被告人雷进提出自已参与一次盗窃摩托车的行为,犯罪金额只有3840元。经查,被告人唐利伙同被告人周川、雷进盗窃五辆摩托车,共中被告人周川参与四次,被告人雷进参与一次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并能互相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人雷进参与一次盗窃。

    法院判决各领徒刑

    利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利、周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雷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利、雷进、周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年内抢寺他人财物三次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川、雷进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贝,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利、雷进、周川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年内抢夺他人财物三次以上,以抢夺罪罚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川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川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川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有关法律条款,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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