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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学校弄丢档案 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作者:雪洁   发布时间:2009-12-20 11:48:31


    尚先生称他以前就读的北京某技工学校将其档案丢失,至今仍未找到。尚先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为其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技工学校当庭提交了尚先生的档案,并称已多次通知尚先生到校领取档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技工学校给付尚先生的档案,驳回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尚先生起诉称, 1993年他考入北京某技工学校,1996年毕业。后因他自谋职业,1999年向学校提取档案,但发现自己档案并不在学校档案室保存。经查询,并无他本人提取档案记录,也无任何提取档案人相关信息。十年间他多次去学校索要档案,都被答复“不清楚”、“不知道”,至今,技工学校仍不能提供他的档案,致使他无法办理社会保险,造成了很多的不便及经济上的损失。

    尚先生认为,人事档案是自己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对自己的生活影响重大,技工学校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自己档案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尚先生将技工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为其补办档案并赔偿损失6.5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技工学校辩称,学校认可尚先生的入学及毕业时间,但尚先生的原班主任两次通知尚先生到校领取档案,但尚先生均未领取。校方称,尚先生的档案并没有丢失,且一直在学校学生科保留。学校同意把档案给尚某,但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先生称技工学校丢失了他的档案,但学校当庭提交了他的档案;尚先生称学校不向其单位提供档案,技工学校称尚先生未来校领取档案,尚先生就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尚先生要求技工学校赔偿损失,技工学校对此提出异议,对此尚先生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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