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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谊活动遭坠马 女子状告旅行社
作者:刘慧 发布时间:2010-02-20 15:52:37
小秋花了100元参加某青年联谊活动,却在自由活动项目上意外坠马,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1591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小秋索赔要求。
2008年10月18日,小秋支付100元参加了由较多知名单位举办的青年联谊会,时间从上午7时15分持续至19日下午16时。当日下午,主办方向参加人员发放了某俱乐部的门票,参加人员可以在该俱乐部内自由活动。小秋选择了骑马项目。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17时时,小秋所骑的马突然失控,不幸摔落在地,致其受伤。小秋遂与旅行社交涉要求旅行社承担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计11,591元赔偿款,却未达成协议,于是诉至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旅行社并非联谊活动的主办单位,且主办方设置的游戏活动也已经结束。小秋在明知骑马有危险的前提下,依旧自行选择骑马项目,没有尽到自我保护义务,况且旅行社对小秋自行选择的项目没有控制力,故小秋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因此作出驳回小秋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小秋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整个活动安排由旅行社的导游全程陪同,其应知俱乐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未作告知。另外,小秋认为旅行社作为购买俱乐部游乐券的代办方,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旅行社则称,整个活动安排是由工会安排,如果小秋按照违约起诉,其相对方应为工会。如果小秋按照侵权起诉,侵权人是俱乐部。无论是违约抑或侵权,其亦不是过错方。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不能通过安全警示标语或口头警告来控制小秋选择骑马项目,也无法有效制止小秋的骑马行为,而且俱乐部应对马匹有更详细了解,其更有能力提供给骑马人更具体的安全提示,而旅行社则无法通过更有效的方法制止危险的发生,所以也不能从控制危险方面给予小秋安全建议,基于上述原因,一中院于是作出了前述二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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