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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朴哲成、栾海涛贩卖、运输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0-04-02 08:46:59


    2007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朴哲成在吉林省龙井市先后6次从宋哲(在逃)处购买冰毒共约15000克,运至山东省青岛市、烟台市卖给被告人栾海涛。2008年1月28日,朴哲成再次从宋哲处购买冰毒3930克,欲运往青岛卖给栾海涛。2月2日,朴哲成将冰毒藏入苹果箱放在自己的别克商务车内,与其雇佣的司机金昌范(另案处理)轮流驾车运至烟台市,而后又让金昌范单独驾车运往青岛市。当车行至济青高速公路青岛收费口时,公安人员将金昌范抓获,当场从车上缴获冰毒3930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朴哲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栾海涛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朴哲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栾海涛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巨大,鉴于其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朴哲成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栾海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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