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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1死2伤7车损 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11年
作者:黄硕   发布时间:2010-04-02 08:50:43


    驾车撞坏一车后逃跑,逃跑中又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7车损坏。4月1日上午9:0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25岁的哈尔滨人赵海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11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9年7月7日17时许,赵海蒙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区京通快速路主路高碑店铁路桥东20米处,撞上由48岁司机马先生驾驶的“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后赵海蒙在京通快速路上驾车逃跑,在高速行驶过程中,先后撞上正常行驶的由39岁司机王先生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34岁田先生驾驶的“五菱”牌小型轿车、由37岁司机汤先生驾驶的“黄海”牌大型客车、由49岁张先生驾驶的“捷达”牌小型客车。后被告人赵海蒙驾车驶离京通快速路,于当日17时15分许,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区朝阳路周家井路口时,又撞上由41岁王女士驾驶的“海马”牌小型轿车,接着又撞上骑自行车行驶至此的43岁邬先生,后又撞上由38岁黄先生驾驶的“奥迪”牌小型轿车。造成邬先生当场死亡,王女士、张先生受伤,涉案8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车辆损坏总金额为115 958元。后赵海蒙弃车逃逸。2009年7月11日,赵海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海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赵海蒙法制观念淡薄,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数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海蒙自首归案,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经查,赵海蒙在撞上 “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之后不但不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保护现场并等候民警处理,反而驾驶车辆逃跑、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连撞数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邬先生,造成其当场死亡、多辆汽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从撞上“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之后,赵海蒙已置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故依法判决赵海蒙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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