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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3·22踩踏事故案一审宣判 两组织者获刑
作者:沈义 苏勇   发布时间:2010-06-08 16:33:26


    6月4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去年3月22日发生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山宾馆的踩踏事件,经涪陵区检察院起诉后,区法院一审以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组织者廖伟铭、徐典洪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

  2009年初,廖伟铭与徐典洪商定购买“西藏拉萨雪峰”公司的藏药、保健品到垫江县合伙销售。由于在垫江县销售情况不佳,同年3月19日,两人决定将未销售完的保健品运至涪陵,采取展销宣传和发放赠品的方式推销。后两人租赁了中山宾馆二楼餐厅作为展销宣传、推销保健品的会场,并印制了1万份宣传单,安排人员在涪陵城发放。3月22日,廖伟铭、徐典洪在未向相关部门申报,也未制定任何安全措施和预案的情况下,擅自在中山宾馆二楼餐厅举办大型保健品展销宣传活动。当日上午8时许,由于前来参加活动的群众越来越多,秩序混乱引发踩踏,造成2人死亡11人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发当日,廖伟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徐典洪外逃仅7天就被警方抓获。

  检察官说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涉及到《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新增加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举办大型的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廖伟铭、徐典洪在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2死1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此罪,受到法律处罚是应该的。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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