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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洗丢5万元现金 车主起诉洗车房被驳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10-06-24 14:41:53
车主薛先生将车交给洗车房清洗,洗完发现车内5万元现金不翼而飞。薛先生认为在洗车过程中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洗车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洗车房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及利息。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服务提供者只在一定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财产安全的责任,而本案中洗车房不需赔偿。
2009年9月的一天,薛先生将车开到爱义行汽车服务公司一家分店洗车。清洗结束后,薛先生发现原来放在副驾一侧抽屉里的5万元现金丢失。薛先生认为,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在服务过程中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自己在洗车时遭受财产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此案中薛先生汽车副驾驶座前的抽屉并未锁上,洗车前也未将车上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告知公司。此外被告公司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有“顾客贵重财物请自行妥善保管”提示牌,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与注意义务。此案审理期间,盗窃薛先生财物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系洗车员工。 法院认为,从双方当事人所形成的洗车服务合同关系来看,公司作为洗车服务的提供者,除提供洗车服务的主要义务外,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保障服务接受者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但该附随义务应限于一定范围之内,而不能过重。在本案中,被告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有顾客贵重财物请自行妥善保管的提示牌,已尽到了应尽的告知与注意义务。而原告既未将车上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告知被告,也未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对于其实施的该行为,应由盗窃者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薛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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