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维护空调全身烧伤 错过时效索赔难
作者:震波    发布时间:2010-06-25 14:33:05


    小潘与某制冷公司生命健康权一案,日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小潘维权超过了诉讼时效,一审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时,退伍后的小潘到了一家制冷公司做空调维修工。一天公司派他到某证券公司进行空调保养,小潘在向空调过滤池内投放公司预先准备好的化学药品时,药品发生强烈反应并着火,导致小潘被灼伤,诊断为全身多处药剂灼伤30%三度,公司支付了小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后经鉴定,小潘遭药剂灼伤愈合后遗留瘢痕面积达全身体表面积20%,相当于工伤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制度,其中“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适用的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小潘在受伤之日即就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被谁侵害,即使此时小潘尚未治疗终结,那么诉讼时效也应从治疗终结起算。制冷公司抗辩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小潘未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且其自述制冷公司和证券公司于2008年底即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其在此后的一年内既未与侵权方协商一致,也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更未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故其向法院起诉时超过了一年诉讼时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