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转包方拖欠工钱 包工头放火要钱获刑1年半
作者:郭晟   发布时间:2010-06-28 14:29:04


    因装修工程的转包方拖欠工钱,包工头欲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迫使对方给付工钱。日前,39岁的被告人张金宝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09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张金宝在海淀区长河湾小区中坤大厦10层正在装修的1012室内(房主黄先生),与该房间装修工程的转包方崔先生就装修工程欠款一事发生纠纷。被告人张金宝为泄私愤、要挟崔先生交付工程欠款,而将自己反锁在1012室内,将房间内存放的两桶易燃稀料和木屑倾洒在地,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试图在房间内放火。因公安人员及消防队员及时赶到现场,并经民警反复劝解后张金宝自动放弃放火行为,主动打开门后被民警抓获归案。从其身上起获2个打火机,经试验均能正常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金宝为讨要欠款欲在十余层高的大厦内放火,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关于被告人张金宝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免予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虽被告人张金宝的犯罪动机是为索要欠债,其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的潜在危害性极大。本案案发现场是在中坤大厦的十层,且其试图用来放火的材料锯末、稀料均为易燃易爆品,一旦起火则极难控制火势,若其行为既遂则后果不堪设想;且因其扬言要放火,公安民警与消防官兵均赶到现场,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公共资源,造成了现场的混乱。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没有造成损害,对其辨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金宝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金宝表示要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