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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男子公交车上放火“散心”
作者:孟琳   发布时间:2010-06-30 13:28:37


    外地小伙子段某为了散心来北京旅游,想到自己受单位处理一事,遂一时想不开放火烧公交车。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段某搭乘正常运营的373路公交车,当车辆行至沙沟路口东站附近时,段某点燃用白酒和毛巾自制的燃烧瓶,掷于车厢地面,引起车厢地面燃烧。后火焰被公交车司机扑灭。后被告人段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系限制责任能力。

    据了解,段某在其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的一家公司做财务工作,2009年4月份因与同事打架,单位决定让其回家待岗。不顺心的段某于是于同年7月份来到北京旅游,在一个洗浴中心内住了三天,无所事事借酒消愁,对于自己被公司处理的事情越想越气,随萌发了放火烧公交车与车同归于尽的想法。段某从商场买来白酒、毛巾等物,模仿电视里燃烧爆炸的镜头,自制了燃烧瓶,随后乘坐公交车,发生了过激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在公交车上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并在实施放火行为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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