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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剑恩仇录》导演谭友业讨要酬金案开庭
作者: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0-07-09 10:22:14
“《书剑恩仇录》是一部总投资高达两千多万元的作品,我们不能因为导演谭友业违约不履行后期制作义务就把两千万的投资损失掉……”。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谭友业与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节目分公司、北京春秋风云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中国峰节目投资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谭友业起诉称,2007年8月,三被告共同投资联合制作电视剧《书剑恩仇录》,并以湖南电广传媒电视剧《摄制组》的名义与我签订《聘用工作人员合同》,聘用我在该剧摄制组担任导演,酬金为每集2.4万元(税后),该剧为40集,共计96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即开展相关工作,现该剧早已拍摄制作完毕并发行播出,且该电视剧片头写明了导演是我。但三被告却只支付我部分酬金70万元,经多次要求支付,三被告总以其内部投资的矛盾等理由拖延支付,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剩余酬金26万元(税后)。 对此,三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制片方给了谭友业剧中导演署名并不能反推其履行了全部义务。代理律师称之所以未支付谭友业剩余26万元,是因为谭友业未参与电视剧后期制作、剪辑,其违约在先,谭友业没有任何理由取得该部分工作内容对应的劳务报酬。 谭友业的代理律师辩解:“谭友业组成了一个导演组,其聘用的副导演、剪辑师仍在剧组工作,他们在电视剧后期的制作和剪辑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导演是影视剧艺术创造最重要的核心工作人员,电视剧前期拍摄仅是完成了大量的电视剧素材镜头,后期制作才是体现和完成导演创造意图、拍摄意图最有效的部分,其他工作人员不能替代导演谭友业的工作任务”。被告代理律师反驳到。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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