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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公司8400万元炒股 亏损近三千万 天富原董事长成锋一审获刑六年半
作者:王建忠 发布时间:2010-07-16 10:49:49
违规动用公司资金8400万元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炒股,导致企业亏损2900余万元。因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7月9日,新疆天富电力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成锋被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与成锋同罪一起领刑的,还有另外三名被告人。他们案发前均为天富公司的管理人员。被告人冯某因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案查明,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富股份公司)于2001年11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转为社会募集公司,2002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属于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其持股单位为石河子电力集团公司。 2002年7月,时任天富股份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的冯某以部门名义,向公司董事长成锋提交了一份建议对证券二级市场进行投资的请示,成锋未召集董事会审议批准,决定该项投资,并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张某协助冯某调拨资金。 冯某借用汇通信息公司和天富股份公司子公司天富物资公司的名义,分别在乌鲁木齐湘财证券和光大证券开设了股票资金帐户。张某身为公司财务总监,在2002年7月至9月,明知调拨的资金用于证券投资,仍然以借支生产资金为名,从天富股份公司子公司汇通信息公司调拨资金1亿元,并虚假做帐。2002年12月,冯某将其中1600万元还回天富股份公司,剩余8400万元存入股票资金账户用于炒股。 因《证券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2002年至2006年期间,为避免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发现,成锋安排张某和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赵某在公司年检、年度财务审计时,多次高息从湘财证券公司融资,以弥补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资金缺口。 2004年7月,为应对证监会的检查,成锋指使天富股份公司与乌鲁木齐创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约定由创天公司以8400万元的价格,全盘接手天富股份公司在湘财证券公司、光大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的资金及股票。公司财务部经理赵某从天富股份公司下属的四个公司借支6400万元,又从股票资金帐户抽出2000万元,共计8400万元,先汇往创天公司帐户内,再由创天公司通过汇通信息公司转入天富股份公司,以造成投资资金全部收回的假象。 赵某违规做帐,以向上述公司还款的方式将帐目作平,天富股份公司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的行为在公司帐目上未如实反映。其间,冯某以出差名义,在乌鲁木齐全权负责股票交易。 2006年4月,天富股份公司退出证券二级市场,张某、赵某、冯某计算亏损严重。在此情况下,张某和赵某不真实做帐,将2004年7月从下属农电公司借支的1900万元和上海申天富借支的1400万元资金用于冲抵证券二级市场的亏损,天富股份公司的帐目上未真实反映资金用于投资证券二级市场。 经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天富股份公司在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间,对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亏损总计29901480.5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锋和冯某、张某、赵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管理的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动用国有公司资金,投资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亏损总计2990余万元,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给国有公司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处罚。被告人成锋身为董事长,本应带头执行公司章程,但自作主张,不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擅自决定投资证券二级市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虽然其在天富股份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心血,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不能抵销其所犯罪行;被告人冯某是此次违法行为的提议者和具体操盘的实施者,其负有直接责任,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赵某不正确履行会计职责,明知是违规操作,仍然积极协助调拨资金,出现亏损后又弄虚作假,致使巨额资金流入股市近四年时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依各自的职责和分工不同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依此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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