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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死妻子沉尸水井 罪行败露投案自首
作者:梅克寒 朱一村 尹 伟   发布时间:2010-07-21 11:33:35


    7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当地有着广泛影响的被告人陈传林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传林系安徽省凤台县人,1968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装潢工,住滁州市琅琊区凤凰办事处花都社区山后组,1994年3月与妻子孙光平登记结婚,俩人育有一双儿女。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传林与妻子孙光平因家庭琐事,在家中院内发生争执、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陈传林说“今晚我非要把你打死”,随后持家中一把自制小木椅多次猛击孙的头部,致孙左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额骨凹陷性粉碎骨折、右颞顶部骨折、右顶部骨折而当场死亡。案发后,陈传林将妻子的尸体背上二楼卧室藏匿后,连夜将其当晚下班骑回家的电动自行车丢弃到滁州市琅琊区银花东区的休闲广场,用以造成妻子当晚没有回家的假象。11月19日上午,陈传林乘车前往南京,托他人用孙光平的手机,以孙的口吻分别给自己和孙的父亲各发了一条手机信息,谎称孙光平近期出差在外,不能回家。同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陈传林用棉被、地毯将孙光平的尸体包裹后扔进自家院内井中。数日后因尸体浮出水面,陈传林又用滑石粉及水泥、黄沙搅拌后倒入井中,将孙的尸体填埋至井底。

    2009年10月28日上午,当地警方在侦破时欲对被告人陈传林家院内的水井进行勘查、打捞时,陈传林以外出借水泵为由潜逃。10月29日傍晚,陈传林在其亲属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传林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传林的罪行及后果均极其严重,依法应予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陈传林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对被害人亲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庭还同时判决被告人陈传林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301595.5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被告人陈传林对一审判决当庭表示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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