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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长为380人非法发放摩托车驾照被严惩
作者:王瑶 王晓敏   发布时间:2010-07-21 16:27:50


    身为车管所所长,仅为贪图小利,为未参加培训、考试的380人非法办理并发放了摩托车驾驶证,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光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对其退缴的非法所得140000元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朱光华原系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在担任摩托车驾驶证主考官期间,为未参加培训、考试的380人非法办理并发放了摩托车驾驶证,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朱光华担任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同时担任摩托车驾驶证主考官,其通过李某、段某某等人(均另处)收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人员的驾驶执照培训费、考试费、规费后,私刻了保山市交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摩托车培训中心收费员许某的印章两枚,加盖到相关档案材料中,为未经培训、考试的380人非法办理并发放了摩托车驾驶证。通过以上方式,被告人朱光华以“办证费”名义共收取人民币206218.2元。在单位对其调查期间,朱光华向驾驶培训学校退赔了7200元,案发后向检察机关退交了赃款140000元。

    保山中院审理认为,朱光华在担任隆阳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牟取利益,采用私刻印鉴、违规发放驾照的方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给未经培训、考试的380人违规发放了驾驶执照,朱光华从中获利人民币206218.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朱光华上诉称其行为应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对其减轻判处的上诉意见依法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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