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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信用卡 银行索要欠款败诉
作者:李大华   发布时间:2010-09-15 15:02:50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陈女士信用卡纠纷一案,建行北京分行因不能证明陈女士收到和使用了申请的信用卡,其要求陈女士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4884.2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建行北京分行在起诉中称:2008年8月21日,陈女士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一张银行信用卡。该信用卡透支逾期后,经过多次催收,陈女士仍未还款。截至2009年6月17日欠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4884.20元,建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要求陈女士予以偿还。陈女士答辩称:其在建行北京分行虽申请过一张信用卡,但不清楚何时发卡,也没有收到这张卡,不清楚谁持卡消费。其在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时曾向建行北京分行留了电话号码,但建行北京分行没有与其填写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其于2009年1月才知道透支欠款的事,并和建行北京分行说明没有收到信用卡的情况,建行北京分行于2009年1月5日将该卡冻结。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投递邮寄信用卡清单收件人处的签字不是陈女士本人书写。经对开卡人的声音进行鉴定,并非陈女士本人给建行北京分行电话,要求开通信用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发卡人的银行,在信用卡的发放及开通程序中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而持卡人应在使用信用卡的环节中承担严格按照约定的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陈女士是否消费使用了信用卡并造成透支逾期存在争议,并由此导致本纠纷的产生。建行北京分行虽然按照其与陈女士的约定,以挂号信的方式,向陈女士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地址邮寄送达信用卡,但该挂号信的投递邮寄清单上的签名经鉴定并非陈女士本人签写。陈女士本人亦未给建行北京分行打电话要求开通信用卡。现无证据显示陈女士收到并开通、使用了该信用卡,故法院判决驳回建行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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