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从重判决一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孟范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方达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
现年25岁的孟范春系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农民,较之大3岁的方达平系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住聊城市花园路馨苑小区。2009年3月27日12时10分,孟范春携带15克冰毒和100粒麻古(折算成冰毒为24.4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振兴路某商务楼和方达平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孟范春随身携带的15克冰毒和100粒麻古,方达平随身持有的冰毒片剂4.4克及吸毒工具一宗被当场缴获。
办案检察官向我们介绍,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即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被告人孟范春以赢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进行买卖,性质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量较大,社会危害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方达平购买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以贩养吸。其二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额较大,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