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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挣钱不如抢钱”青年二进宫酿悲剧
作者:夏英红 王爱 发布时间:2010-10-12 13:34:20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为快速挣钱去抢钱的抢劫案,被告人李某和孙某被法院以犯有抢劫罪,分别判处有其徒刑7年、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000元。
今年27岁的李某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过有其徒刑3年。2010年3月他刑满释放后,来到大庆在一家小店打工。2010年3月10日李某给家住黑龙江省密山市17岁的无业人员孙某打电话,说大庆这地方工作好找,让他速来大庆。孙某来到大庆后不仅没有找到工作,还把身上带的钱都花光了。就在孙某一筹莫展之时,李某请孙某吃饭,酒过三巡李某提出“挣钱不如抢钱快”的犯罪念头。孙某听后积极响应。二人经过一阵子合谋,准备了一把水果刀,把附近一家胖子超市作为抢劫目标。2010年4月7日20时10分许,李某领孙某一起携带水果刀进入胖子超市内,李某向被害人买了两卷胶带,当被害人将胶带放在柜台上时,李某上前用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并说:“别吵吵,把钱拿出来。”同时孙某将另一被害人推到床上,二人用胶带将二被害人的手捆上,将嘴堵上,抢走被害人手机三部、小灵通一部及超市现金16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黑龙江省密山市火车站前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孙某在黑龙江省密山市白泡子乡长林子村其家中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抢的三部手机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所抢劫赃款、赃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48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对上述二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二被告接到判决书后当场表示服判不上诉。 “挣钱不如抢钱来的快”给李某和孙某带来了一场悲剧,李某二进宫孙某成囚犯,他们将在铁窗里继续这场悲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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