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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拒捕伤害公安干警一案昨日开庭审理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10-10-13 10:58:35


    2010年2月28日晚,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公园内发生一宗抢劫案,该市长来镇派出所所长胡名杰孤身一人抓捕实施抢劫的五名歹徒时,被其中一名拒捕的歹徒持刀捅致重伤。10月12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8日晚21时40分许,通过网络或在网吧相识而纠集在一起的被告人罗建明、刘海驼、舒廷、赵平徕、陈某(未成年人)在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公园内实施抢劫后,乘坐赵平徕拦下的一辆出租车往韶关方向逃跑。乐昌市长来镇派出所所长胡名杰接到“110”警情通报后,在长来镇拦截到5名被告人,罗建明为营救被胡名杰抓住的同伙,用水果刀朝胡名杰左腹部猛捅一刀后,迅速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胡名杰的伤情属重伤,九级伤残。

    另指控被告人罗建明、刘海驼、舒廷、陈某、赵平徕、丘韶良等六人,自今年1月至2月27日间,时分时合,多次在韶关市陵南路森工车队、风采楼、帽峰公园、南郊森林公园、仁爱路以及乐昌市人民公园等地,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12次,共抢得现金1590元、手机21部、手表和MP4各1只,赃物总值155996.51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罗建明、刘海驼、舒廷、陈某、赵平徕、丘韶良使用暴力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建明在抢劫后,为抗拒公安机关的抓捕,持刀致一名公安干警重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6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罗建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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