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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站老板被绑在面包车上烧死 4男子获重刑
作者:李研 王立武   发布时间:2010-10-21 16:17:05


    因好逸恶劳而欠下大量债务,为了谋取钱财,4男子把废品回收站老板刘某骗至滁州市三官加油站,逼利诱受害人说出银行卡的密码,取钱后为毁灭罪证,竟将被害人绑在面包车内活活烧死。

    10月20日下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宋锦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冯建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段国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柯文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冯建祥、段国杨、柯文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万元,宋锦祥赔偿216061.5元,驳回其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宋锦祥犯罪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近亲属。

    宋锦祥因购买塑料桶与从事废品收购的被害人刘某相识,为了谋取钱财,便把废品回收站老板刘某视为“猎取”的目标。宋锦祥因担心一人制服不了刘某,便找到表弟冯建洋,谎称其与他人做生意发生矛盾,让冯找几个人帮忙教训对方,冯建洋表示同意并邀请段国杨、柯文祥及朱然亭帮忙。

    2009年12月21日,宋锦祥请人购买手机卡,并用此号码联系刘某,自称系一化纤厂王主任,有废旧铁桶及设备要卖,约刘某于2009年12月22日下午2时到滁州市三官加油站处“看货”,刘表示同意。

    2009年12月22日下午1时许,宋锦祥乘出租车接冯建洋、段国杨及朱然亭后一同前往滁州三官加油站。到达后宋锦祥、冯建洋下车等候刘某,段国杨、朱然亭继续乘车往滁州市黄泥镇方向接到柯文祥后,三人回到滁州市三官加油站与宋锦祥、冯建洋会合。当日下午2时许,刘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到达三官加油站后下车联系宋锦祥。宋锦祥见到刘某后,指使冯建洋、柯文祥、段国杨上前对刘进行殴打,宋锦祥取下戴在头上的摩托车头盔猛击刘某面部,刘被打倒在地,朱然亭准备殴打时,被段国杨阻止,朱然亭返回出租车内。后宋锦祥谎称要带刘某上车去医院,然后去派出所处理,刘不从,宋锦祥与冯建洋、柯文祥、段国杨不顾刘某激烈反抗强行将刘抬上车,交由宋锦祥一人,随后冯建洋、柯文祥、段国杨等人先行离开三官加油站返回滁州市内,宋锦祥亦驾驶面包车离开三官加油站,挟持刘某往明光方向行驶。

    途中,宋锦祥从刘某身上搜出现金300余元,三张信用卡,并对刘某进行殴打逼问信用卡密码。宋驾车行至明光市张八岭派出所路段时,宋锦祥再次对刘某进行殴打并用腰带将刘某捆绑。当日下午5时许,刘某之子乘车沿途寻找刘某,在明光市张八岭路段发现刘某的面包车,示意停车,宋锦祥停车后乘刘某之子不备突然开车,继续挟持刘某往滁州市黄泥镇方向行驶并用宽胶带将刘某双眼、双手、双脚缠住。200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宋锦祥驾车窜到来安县县城,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2万元,宋锦祥取钱返回面包车内时发现刘某用双脚乱蹬车身并呼救,遂用宽胶带将刘某的嘴封住。后宋锦祥驾车行驶至来安县开发区滁来路段一路灯下,害怕事情暴露,脱下所穿毛衣用打火机点燃后塞在面包车驾驶座垫下,引燃面包车后离开现场。宋锦祥在驾车途中将作案工具手机卡、带血外套、被害人手机等物品丢弃。经来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某系生前被烧死;刘某胸骨及二根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946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国杨、冯建洋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段国杨、冯建洋表示谅解。柯文祥亲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锦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后为毁灭罪证而故意杀人,构成杀人罪。宋锦祥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严惩。被告人冯建祥、段国杨、柯文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建祥、段国杨、柯文祥积极赔偿,且冯建洋、段国杨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冯建洋、段国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宋锦祥承担主要责任,其余三被告人承担欢要责任,故作如上判决。

    宣判后,四犯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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