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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致17死30伤爆炸案 3家单位9名被告人获刑
作者:冯春 万杰 发布时间:2010-12-02 17:05:55
11月3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9年凤阳6.21特大爆炸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和滁州市皖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民爆分公司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各被判处罚金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被告人曹顺、孟庆征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谢登宝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凤阳县晶鑫公司经营石英砂加工,不具备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资格。为获取石英砂原料,曹顺于2009年3月26日到杜氏公司找会计胡宏坤要购买炸药的申请表,胡宏坤将一套申请表交给曹顺。曹自行填写了申请人、爆破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拟使用炸药7944公斤、导炮雷管200枚、导炮连线500米等内容后,到凤阳县公安局办理了审批手续。曹顺在没有办理运输证、购买证的情况下,直接到民爆分公司办理购买手续。分公司保管员沈保产明知曹顺是以杜氏公司名义购买炸药且没有两证,仍让曹顺先交钱款后补证。次日,曹顺从民爆分公司购得该批炸药,并存放在晶鑫公司。 2009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晶鑫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存放炸药的房间发生不明原因起火,导致雷管爆炸,从而引爆炸药,导致17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 另查明,凤阳民爆公公司在无购买证、运输证或者超出购买证、运输证核定数额的情况下,非法从生产单位买卖、运输炸药28192千克。被告人谢登宝为办理采矿许可证,于2002年至2003年间,先后向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行贿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三被告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均构成单位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曹培俊身为晶鑫公司的法宝代表人系单位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直接主管人员,曹顺系晶鑫公司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孟庆征身为民爆分公司经理系单位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直接主管人员;谢登宝身为登宝公司的法宝代表人系单位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直接主管人员,孙家成系登宝公司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直接责任人员,沈保产系民爆分公司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直接责任人员,胡宏坤帮助晶鑫公司购买炸药,上列各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葛治近、张年昌明知雷管和炸药不能混放,而将雷管搬运到存放炸药的房间,对爆炸的发生具有过失,其行为均构成过失爆炸罪。被告人谢登宝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18万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款。被告人曹顺、孟庆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曹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家成、沈保产、胡宏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沈保产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胡宏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规劝、带领犯罪嫌疑人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一名构成立功,应依法减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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