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特大交通事故8死10伤 肇事司机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0-12-31 10:5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永前) 陆春强驾驶超载客车在急转弯路段超速行驶,致使车辆发生侧滑向右驶出路外并翻下悬崖,造成18名乘客8死10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陆春强的家属代其赔偿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并与伤者及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12月30日,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陆春强有期徒刑五年半。

    2010年5月26日7时20分。陆春强驾驶桂L32376中型普通客车(核载12人)搭载覃某等18人由广西平果县凤梧乡升平村往凤梧乡街上行驶,以时速约30公里的速度行经凤梧乡街上至升平村(即上林至古理)线2公里38米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向右驶出路外,翻下高57.2米的悬崖,造成覃某、黄某等8名乘客当场死亡,陆某、邓某、韦某等10名乘客不同程度的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广西大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关于肇事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车速的鉴定为:车速约30KM/h。该中心在此事故发生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中指出,车辆通过事故路段转弯半径为7.58米弯道的临界侧滑速度为25.2KM/h,即过此弯道的速度不能超过大约25KM/h,否则就会发生侧滑。

    平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陆春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等8名死者、陆某等10名伤者均不负事故责任。后经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10名伤者中有3人所受损伤为重伤,6人为轻伤,1人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陆春强的家属代其赔偿覃某等7名死者家属人民币各5000元,赔偿死者韦某家属人民币2000元;并与伤者及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广西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陆春强犯交通肇事罪,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春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陆春强案发后能主动赔偿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及死者家属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