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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销售被盗河豚 分文未取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1-01-07 15:16: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雪洁)  17岁的吴某因为帮忙销售盗窃来的河豚,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丰台区一家海鲜市场内,在明知王某(在逃)等人的河豚系盗窃被害人吴先生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河豚代为销售。被告人吴某于2010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吴某的家长退赔了被害人吴某人民币36800元。

    据悉,2008年吴某来到北京,在海鲜市场给吴先生打工,干了一年多,因为嫌工资少,便改到别家卖海鲜。2010年6月,在海鲜市场拉货的王某找到吴某,想让吴某帮忙卖偷来的河豚。在吴某帮王某联系买家时,王某告诉吴某河豚是从吴先生处偷来的,吴某想到自己打工时,吴先生不讲信用,觉得这样做很解恨,后吴某帮助王某以12000元的价格将270斤的河豚销售出去。

    本案被害人吴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对吴某从轻处罚。

    吴某的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吴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吴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尚未成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履行罚金刑,且本案被害人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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