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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隐瞒犯罪所得“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9-29 11:07:12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黄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而加以窝藏转移,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徙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窜到平南县中医院门口,与同伙一起将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两辆摩托车开到平南县某摩托车修理店,用电动切割机切割两辆摩托车的防盗锁及打磨摩托车的车架号码时,被当场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赃物吉利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52元;赃物飞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93元。 另查明,黄某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徙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与他人一起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满五年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给予充分考虑。于是,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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