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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官的任职资格
作者:关兴   发布时间:2011-01-11 12:59:34


    在日本国,一名法官,必须是大学毕业生,还要通过最难的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由法务省主考,每年一次,分三次进行,都是闭卷考试。一般在5月举行第一次基础性考试。7月举行第二次考试,连考7天。两次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10月的第三次面考。考生口头回答考官的提问,口试题与第二次考题的论文题大致类同,此次考试也需7天。经过以上三次考试,大多数考生被淘汰。这样每年参加考试的2万多名应试者,仅500人左右合格。

  经过司法考试的合格者还要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培训。以往进修期限为2年,近年来改为1年半。进修的前4个月和最后4个月,进修生都是在进修所内学习,其余时间被分派到全国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进修结业前,还要进行一次毕业考试。合格者愿意并获准到法院任职的,只能被分配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做助理法官。助理法官只能陪审,不能主审或独任审理案件。助理法官通常要工作10年后才能担任法官,其中特别优秀的可在5年后升任法官。

  日本还设有简易法院,管辖范围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简易法院的初任法官不需要进行国家司法考试,大都是从地方法院的书记官或事务官中择优选拔的,虽然也要通过由最高法院统一命题的考试,但合格率是很高的。

  日本高等法院的法官多是从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工作至少10年以上的法官中选拔的,有些则是从至少任职10年以上的检察官、律师和法务省官员中选任的。在大学或研究院任教10年以上的教授或助教授经最高法院认可并提名,也可以被内阁任命为高等法院的法官。

  最高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除了必须是年满40岁的人才能担任最高法院的法官外,还规定,最高法院的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是工作20年以上的高等法院院长、检察厅厅长、大律师和著名教授及高级行政官员。在日本最高法院现任的15名法官中,有6名原来担任过高等法院院长,有2名曾是检察厅厅长,有4名曾担任过国家律师协会的理事或大城市律师协会会长,有2名曾担任过外务省和法务省的高级官员,还有1名是法学界的著名教授。

  按照日本国宪法和法院法的规定,日本国最高法院的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大法官均由内阁任命。最高法院的15名法官在任命后第一次众议院议员选举时,要接受国民的审查。在10年后的再一次选举中,还需再次接受审查,其后顺延。在审查中,被投票人多数认为需要罢免的法官将被罢免。

  下级法院(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的法官,均须经最高法院资格审查后向内阁提名,并由内阁正式任命。在地方法院任助理法官满3年的,经最高法院提名,也可被任命为简易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及其他下级法院法官任期均为10年,允许连任。根据日本国宪法和法官弹劾法的规定,法官由于工作中渎职、玩忽职守或犯有严重损害法官威望等过错的,应受到弹劾。弹劾法官由议院选出的14名追诉委员组成弹劾委员会实施。弹劾委员会从议会两院的议员中选出裁判员组成弹劾法庭,对拟予罢免的法官进行追诉。国民虽不能直接进行追诉,但可以向弹劾委员会提出弹劾某特定法官的要求。最高法院在确认某法官具有构成以弹劾来加以罢免的事由时,必须向弹劾委员会提出要求罢免的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法官的判决不妥是不能成为被罢免的理由的。如果仅以法官审判某案不妥为由对其加以弹劾的话,在日本国将被认为是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侵犯。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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