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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包公司”签合同 诈骗50万获刑
作者:陈旭云   发布时间:2011-01-11 14:24:05


    蔡某在无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以中国国际开发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药材经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了项目建设投资合同,合同约定要获得投资必须先付50万元启动资金,被告人蔡某在骗得50万元后逃匿。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在无实际投资能力的情况下,以中国国际开发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经营地点在延庆县的某药材经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了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建设投资合同,合同约定要获得投资必须先付50万元启动资金。被告人蔡某在获得投资启动费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并将骗得的钱款全部挥霍。后被告人蔡某被查获。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延庆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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