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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老百姓的“调解能手”
——记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魏玉芳
作者:张均佑 吴燕   发布时间:2011-01-14 14:58:19


    她始终坚信的信念是:做一名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办经得起质量考评和时间考验的案。

    她就是魏玉芳,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一名女法官,年仅38岁就走过了10年法官生涯。在这10年中,她审理了大量的民事案件,妥善地解决了各类民事纷争,化解了社会矛盾。先后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2003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2007年和2009年度的先进工作者、2005年度全市法院系统的“五好”文明干警、2007年度的全市法院系统的办案能手和2009年度全市法院系统的调解能手,并于2008年、2009年分别得到了北海市委组织部的嘉奖。

情系农民,是百姓心中的好法官

    “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纠纷、农业承包纠纷、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导致农民财产损失的纠纷等,均与农民的生存权、财产权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魏玉芳在自己的工作总结中说道。

    魏玉芳作为一名90年代的大学生,她了解农民的忧愁。因此,凡是遇到涉农案件,她都会谨慎稳妥地处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近三年来通过调解撤诉结案方式处理了9件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纠纷。对于没有调解基础的涉农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判决。

    如合浦县党江镇九坡村委会、亚桥村委会108户农户诉山东爱农公司、赣州鑫谷公司、蒋传桂、合浦党江供销社、钦州农业发展公司、南宁盛泰农资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108户农户因购买使用了山东爱农公司生产的假农药致使马蹄果肉变质的损害事实。又因赣州鑫谷公司在受山东爱农公司蒙骗的情况下为山东爱农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涉案农药是由赣州鑫谷公司生产,导致一审判决赣州鑫谷公司对108户农户的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赣州鑫谷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查实,涉案农药的真正生产者是山东爱农公司,并非赣州鑫谷公司。

    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魏玉芳在庭审查清事实后的一个月内对该108件案件作出了公正判决,使农民的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宣判当天, 108户农户拍手称快。赣州鑫谷公司负责人泪流满面,并向法庭鞠躬感谢为其洗清冤白。随后,108户农户和赣州鑫谷公司均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

    “魏玉芳法官是一个有耐性、负责任、主动性强、善于调解案件的人,是女法官当中的典型代表。”北海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佩和对魏玉芳赞不绝口,称她很务实,对所办理的案件从来都不挑,常接“烫手的山芋”,案件多是琐碎而复杂,每一次都能如期的办理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调解优先,案件调解撤诉率达31%

    “虽然调解费时费力,但只要用心去做,能收到化解矛盾的效果,一切都值得。”魏玉芳有很多的感悟。她认为调解是消除双方积怨,化解纠纷的一种最有效的办案方式,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分析案情、讲解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促成当事人和解。

    魏玉芳对每一件案子都不厌其烦的做调解工作,她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她每次接手案件先自己进行分析,然后就先后分别邀请原告和被告到她的办公室聊天喝茶,像老朋友一样聊天,从中进行调解。

    “每一宗案件,都要坚持遵循对案件负责的原则,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同时还要经得起质量的考评和历史的考验。”魏玉芳说,跟当事人喝茶聊天进行调解实际上就是慢慢“磨”。近年来,经过调解,越来越多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

    2010年,安小叶等诉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首付50%,剩余50%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国家信贷政策的调整,对产权式商铺停止放贷。开发商要求购买方现金支付余款,但购买方不同意全额支付购房余款并提出优惠条件。双方协商不下,引发纠纷。

    “当时,与双方当事人从早上九点一直调解到晚上七点多,喉咙都嘶哑了。”魏玉芳称。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并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努力寻求一个公平合理并且双方均能接受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于有一方当事人是特地从温州跑过来的,考虑到路途的遥远和食宿的问题,魏玉芳就利用周末的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地将案件的后续工作做完。

    近三年来,魏玉芳共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366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14件,调撤率31%。今年全庭共审理了一二审案件501件,魏玉芳审理了250件,占全庭的49.9%,其中,调解撤诉93件。所结案件中4件上诉高院,其中维持1件、调解2件、未结1件。所结案件没有被上级法院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过。

考虑周全,办案从不留“后遗症”

    在魏玉芳看来,虽然有些民事案件处理的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可就是这些小事,处理不好,就会酿成大祸。她时刻铭记民事无小事,通过一件件小事践行一个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

    她办案,不是案子结了就完事大吉,而是把案子办得四脚落地,尽量不留任何“后遗症”,比当事人想的还周全。

    2010年初,上诉人林德鑫、杨秀新与被上诉人林文普、莫游兰监护权纠纷一案。林华是林德鑫的父亲、杨秀新的丈夫、林文普和莫游兰儿子。今年初,林华在船上作业时,因火灾死亡,船方赔偿121170元死亡赔偿金给林华亲属。用于办林华后事等开支外,还余下84000元。经杨秀新和林文普、莫游兰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该死亡赔偿金归林德鑫所有,用于林德鑫的个人生活教育等开支,将84000元存入银行,由林文普、莫游兰保管存折,由杨秀新设置和保管密码,在林德鑫需要用钱时,双方到银行提取。因杨秀新没有固定工作,林德鑫年幼年仅三岁。不久后,杨秀新携带林德鑫另嫁他人,进一步激化了林家与杨秀新之间的矛盾。

    魏玉芳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同意调解。按理说,案子协调完后,魏玉芳的本职工作也完成了,可是细心的她却发现,虽然林德鑫的抚养费的支配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连带的林德鑫的户口迁移问题以及林文普、莫游兰的探视权问题还没彻底解决好。于是,魏玉芳主动作为调解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工作后,终于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既解决了林德鑫的抚养费的支配问题,同时也解决了林德鑫的户口迁移问题以及林文普、莫游兰的探视权问题,彻底地解决了林家的后顾之忧。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家庭矛盾得到了化解,林德鑫的切身权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你真是一个为民作主的父母官!”杨秀新和她母亲紧握着魏玉芳的手说,随后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其实,在工作之外,魏玉芳追求的只是淡泊简单的生活,在家她是一个好的家庭主妇,走在大街上,你很难感觉出她的与众不同,“平平淡淡才是真”,这就是她的真实写照。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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