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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逼人生吃田螺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
发布时间:2011-01-19 15:18: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为了争夺生意打好价格战,一伙人竟然逼迫他人生吃田螺,又大打出手致人轻伤。2011年1月1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洪某(刑拘在逃)和许某均在泗洪县朱湖镇从事田螺收购生意。因许某收购价格高于洪春,影响到洪某生意,洪某对此心怀不满。2010年3月26日中午,洪某在张某家吃饭,饭后洪某让张某开车将自己送到朱湖镇岔河桥头,途中洪某电话联系陈某到桥头等候,同时电话联系许某,以卖田螺名义骗其到岔河桥头。当车行至朱湖镇岔河桥头时,在此等候的陈某上车,洪某遂告知被告人张某及陈某等许某来后,自己拿田螺给其生吃,如不吃,即对其殴打。15时许,许某来到桥头,洪某即拿田螺逼其生吃,随后与其发生厮打,被告人张某见洪某因酒醉势弱,即上前与洪某一起对许某实施殴打,陈某等参与,致许某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L1和L2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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