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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自来水收费员 积极赔偿获缓刑
作者:常照军 发布时间:2011-01-20 15:37:16
因言语不和与前来收缴自来水入户费的管理员发生争执,并将收费员打成轻伤。1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0年7月9日,被告人黑某在家中与前来收自来水入户费的魏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黑某拿起家中的椅子将魏某肩部砸伤,经法医鉴定,魏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黑某与被害人魏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郭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并经法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被告人黑某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黑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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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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