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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他人去报复 拒不认账亦受罚
花山法院对一起未成年被告人“零口供”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发布时间:2011-01-28 14:47: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心田)
凡凡年龄虽小,却少年老成。一天,凡凡因过生日邀请哥们吃饭,在酒店门口,其朋友阿强和他人发生口角并被推倒。凡凡觉得对方扫了其面子,遂要求阿强等人找对方报仇,遭到了拒绝。但其仍不甘心,又多次打电话唆使阿强报复对方,最终阿强喊来一班兄弟,将对方砍伤。阿强等人归案后将凡凡供出,可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其始终予以否认,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凡凡得意忘形,竟在朋友小顺面前吹嘘其“心理素质”过硬,吐出了唆使阿强报复伤人的事情。2011年1月2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这起未成年被告人“零口供”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凡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7月3日晚,凡凡因过生日而邀请阿强(已判刑)等人在马鞍山某酒店吃饭。当晚11时许,阿强在酒店门口与被害人小宝发生口角,后阿强被小宝推倒,凡凡觉得丢面子,即唆使阿强等人去报复小宝,并提供了几把钢管,但阿强等人均未同意并离去。此后,凡凡又多次打电话进行唆使,阿强方才同意找小宝报仇,并回家取来三把鱼头刀和三把矛,和小君、小伟、阿涛(均已判刑)等人分头寻找小宝欲实施报复。当小伟告知阿强发现小宝下落的同时,阿强也通过与凡凡的电话联系得知小宝就在金家庄区某网吧门前的馄饨摊。次日凌晨零时30分许,阿强、小君、小伟、阿涛等人持刀、矛在该网吧附近对小宝进行砍、砸,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小宝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范畴,程度偏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凡凡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同案犯阿强、小君、小伟、阿涛等人的供述,阿强与凡凡的通话记录、证人小顺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凡凡唆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凡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凡凡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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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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