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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机套取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张新建   发布时间:2011-02-11 11:08:10


    【案情】2009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了一家电器经销公司,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在银行申办有线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一台。2009年6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家中及其租赁的办公室内,使用该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31名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共计套现1576186.67元。案发后,张某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市场秩序不受侵犯,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评析】POS(Point of sales)机是商场、超市等商品销售或服务单位经常使用的一种销售点终端结算设备。POS的中文意思是“销售点”,全称是销售点情报管理系统。POS机是一种配有条形码或光字符码的终端阅读器,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POS机与银联服务平台或银行结算系统联网后,可以实现银行卡消费结算功能。POS机的应用,不仅实现了信用卡、借记卡、贷记卡等银行卡的联机消费,而且保证了交易和结算的安全、快捷和准确,还避免了人工查询黑名单和压单等繁杂劳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结算的工作效率。

    国家开发和推广使用银联POS机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商品经营或服务单位提供一种更加安全、可靠、快捷的结算服务,进一步提高商品交易和资金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POS机只能用于申领单位自身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结算业务,不能代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更不得使用POS机为自己或他人套取银行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商品经营或服务单位,如果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否则即构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

    使用POS机进行结算,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交易之上。如果虚构交易,使用POS机进行结算并套取银行资金的,不仅违反了POS机使用管理规定,而且严重危害了银行资金的安全,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以虚构交易,使用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金额为157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为此,法庭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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