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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田灌溉淹了邻田无花果 多重因素双方责任可酌定
发布时间:2011-02-12 11:08: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稻田灌溉却淹了邻田的无花果,法院经分析发现无花果损失系多重因素导致,但原被告双方又未申请鉴定,各因素原因力一时难以确定,双方责任应如何认定呢。2011年2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戴某、李某等七人分别赔偿原告周某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为同组村民,在庄后主干渠外均有承包田。其中被告等大部分村民种植水稻,原告及其他数户村民种植无花果。2010年7月12日,七被告向其水稻地里放水,双方均未采取其他措施,致原告的无花果地里进水,使原告的无花果及套种的黄豆、花生被淹。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七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同组村民,承包田又同在一处,被告在向其水稻地里放水时,应当预见到水会流到原告种植无花果等旱作物地里,且会给原告的无花果等旱作物造成损害,导致减产的可能。但被告在放水时未采取措施,因此给原告的无花果等旱作物造成损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明知被告等种植水稻的农户,在水稻地需用水时会向水稻地里放水,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而原告并未采取措施,因此造成自身损失的扩大,原告对此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认定问题,由于无花果等作物的收成除受到水淹外,还受自然和人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各种因素的影响力无法确定,双方又未申请鉴定,为减轻当事人讼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遂酌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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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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