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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起诉4弟妹欲平分母亲遗产 法院判给3/40
发布时间:2011-02-14 16:15: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早年就在福建落户的长子陈品连将4位在上海居住的花甲弟妹诉至法庭,请求获母亲遗下的房产1/5。因涉案房产中的一半属于弟弟陈三连所有,加上陈品连对母亲照顾较少的原因,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品连仅获母亲遗留房产3/40的产权份额,陈三连获5/8的产权份额,其他3位弟妹各获1/10产权份额的一审判决。

    福建老大赴沪争母亲遗产

    肖老太有子女5个,晚年与离异的次子陈三连相依为命,共同居住在位于闵行区的房屋内,但这套房产的登记人是肖老太。2005年3月,肖老太在生前未留遗嘱的情况下归西。为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早已居住的福建的长子陈品连首先“发难”,认为闵行区的这套房屋的产权人是母亲肖老太。在2002年间,因母亲生病需保姆照料,由法律服务中心人员协同其5个子女共同订立了《家庭纠纷协议书》,载明“肖老太百年之后的遗产由5个子女继承”。肖老太逝世后,因名下的这套202室房产的继承在5个子女中未能达成一致,故陈品连将4位弟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己对闵行区的的母亲遗留房产享有1/5的产权继承份额。

    母亲名下的房产与次子共住

    那么,陈品连所说的是不是事实,肖老太的遗产是不是全归其个人所有?

    事情还得追朔到1998年下半年。因房屋动迁的缘故,肖老太一家被安置到闵行区,共分得多套房屋,子女们各得其所。其中,202室由肖老太和已经离异的次子陈三连共同居住。2002年1月,202室取得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肖老太。动迁安置之后,肖老太随陈三连共同生活直至去世。

    2002年11月30日,因肖老太年事已高,就其赡养问题,由陈品连、陈三连等子女达成家庭纠纷协议书,协议明确了各人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明确了“肖老太百年之后的遗产由5子女继承”的意思。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名有效。”

    实际上,肖老太自身的退休工资一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各子女实际未贴补过母亲生活费。另外,由于除陈品连外的其他4位子女都居住在上海,故在肖老太长年患病期间对其照顾较多。而陈品连居住外地,对母亲的生活照顾相对较少。

    实际上次子拥有房产的一半

    针对这样的事实,肖老太的次子陈三连辩称,根据动迁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住房调配单,202室房屋的安置人员是自己与母亲肖老太,且在取得该房屋时,其中的28平方米面积由自己出资购买。显然,202室房屋产权实际是与母亲所共有。另外,母亲肖老太生前长期患病,自己与母亲共同生活,照顾母亲较多。而陈品连不管是在母亲生前还是病故后,从不关心母亲,甚至当其他子女为母亲置办墓地时,陈品连也分文不出。所以,不同意陈品连与其他4位子女同样继承母亲的遗产。因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其他子女也表达了与陈三连相同的的辩称意见。并且认为,202室房产中,陈三连占有50%的产权份额,其余50%的产权份额属于肖老太的遗产,应由各子女继承。同时考虑到陈三连现在无他处住房可住,所以同意对各继承人的份额进行确认。

    在法庭审理中,5子女均同意对202室房屋的继承方式为明确各继承人的产权份额后,由各继承人对系争房屋按份共有。

    赡养较少遗产应适当少分

    202室房屋的来源是肖老太和陈三连等人原居住的房屋因动迁而取得的动迁安置房,房屋调配单位出具的住房调配单上明确了202室房屋的安置人员为肖老太和陈三连两人,其他人员则另行安置他处。因此,虽然202室房屋产权人仅登记在肖老太一人名下,但陈三连对房屋实际亦享有产权份额,该房屋实为肖老太和陈三连共同共有。因此,陈品连主张肖老太对202室房屋拥有完全产权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因肖老太对202室房屋的产权份额在继承开始之前并未进行过明析,故应先析出其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后再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肖老太和陈三连对202室房屋的产权份额作出过约定,故确定肖老太和陈三连对房屋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肖老太去世后,因其未留遗嘱,故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即5个子女共同继承。陈三连长期与被肖老太共同生活,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陈三连身有残疾,生活相对比较困难,故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长子陈品连长年居住外地,与其他继承人相比较,对肖老太生前照顾较少,尽到的赡养义务相对较少,故分配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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