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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法院能动司法 百分百执兑暖了寒冬
作者:刘姣丽   发布时间:2011-02-15 15:31:18


    2011年1月31日,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原告吴三查的妻子谢女士一家也传来了喜讯,她的账户内划入了8万元的赔偿款,至此,该起“冰冻”了三年的人身损害案连带责任赔偿款共计24万余元已全部执兑完毕。

睡觉睡出飞来横祸

    2007年9月23日下午,衡阳籍个体户吴三查与两个老乡邓某和刘某从连州驾车到蓝山县收购二手电脑,由于车途劳累加至天色已晚,三人七点钟左右在饭店吃完饭后便在蓝山县粮食招待所开了一个房间住下。入宿后三人均未出入房间,直到次日晚上七时,招待所的服务员叫三人退房及外出吃饭时,发现邓某已经死亡、吴三查和刘某处于深度昏迷状态。随即,招待所服务员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吴三查和刘某两人被送往蓝山县中心医院进行治疗,邓某被证实已经死亡。吴三查先后被转往郴州市第一医院、湘雅医院和衡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并经鉴定其因重度一氧化碳中毒导致中度智能缺损,双上、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遗留疾病,已构成二级伤残。现场勘察证实,吴三查与邓某、刘某三人均因招待所内安装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导致中毒死亡和不同程度的损伤。

能动司法维护权益

    2007年11月21日,吴三查与邓某、刘某三受害人及其家属将蓝山县粮食局和招待所经营者周某等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告上法庭。原告方诉称,吴三查与邓某、刘某在蓝山县粮食招待所住宿期间,因房内的热水器存有质量问题,煤气中毒致原告吴三查残疾、刘某受伤、邓某死亡,要求招待所承包经营者周某赔偿原告吴三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9万余元,蓝山县粮食局对此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蓝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审理查明,蓝山县粮食招待所房产归被告蓝山县粮食局管理,2005年被告人周某等承包该房产经营住宿生意,并于2007年4月18日与蓝山县粮食局签订了承租合同。蓝山县粮食招待所在房内安装国家明文禁止生产、销售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用于洗浴,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该房产已出租给他人经营,蓝山县粮食局对自己所管理的资产仍具有安全检查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义务。蓝山县粮食招待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并造成他人生命、健康重大损害,被告蓝山县粮食局疏于安全管理,应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与招待所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蓝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原告吴三查因煤气中毒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298056.1元,蓝山县粮食局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遭遇上诉

    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谢女士本以为可以拿到赔偿款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无奈蓝山县粮食局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其与招待所经营者周某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不是承包经营关系,其对房屋承租人使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无任何过错和责任为由,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躺在医院进行高氧压治疗的丈夫还是神志不清,谢女士再次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赔偿责任划定也与一审判决一致,于是驳回了蓝山县粮食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被告躲避执行 连带责任人履赔

    按照一审和二审判决,招待所承租人周某应在法定期限内赔偿受害人吴三查各项损失。案件到达执行阶段,却找不到被执行人周某,一审法院多次调查周某的账户和社会关系仍未发现任何线索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蓝山法院在多番找寻周某无果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中连带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规定,责令蓝山县粮食局履行连带赔偿义务。法院采取和解执行的方式,蓝山县粮食局分五次全部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至此,该案赔偿款已100%和解执兑完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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