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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房云静    发布时间:2012-12-18 15:02:52


    现行刑法大幅度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涉及罚金刑的条文增至162条,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正确适用罚金刑,对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罚金刑的相关执行规定不明确,其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最突出问题。以蠡县法院罚金刑的执行为例,近年来单处罚金刑的执行率都能达到100%,且均为被告人自动履行;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执行率为40%左右,基本为主刑是缓刑的被告人自动履行;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的执行率不足10%。下面,我们将深入分析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一、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

    (一) 没有明确的罚金刑执行部门。各法院执行部门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在执行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分工上的不明确,造成了不愿执行或无人执行的局面,严肃的判决往往流于形式。

    (二)缺乏详细适用的执行法律依据。没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是造成罚金刑执行存在诸多难题的主要原因。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审判人员没有调查、保全被告人财产的法律依据。而判决后,罪犯被投入监狱劳动改造,法院对其财产状况难以了解,存在着执行困难或根本无法执行的局面。

    (三)罚金刑执行工作自身的特点。对于可能单处罚金或判处缓刑并处罚金的案件,家属为使被告人能够获得人身自由,想尽一切办法筹集钱款,在审理阶段即自动缴纳罚金。而主刑为实刑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自动履行。法院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家属普遍认为“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转移、隐匿被告人的财产,对法院执行不予配合,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四)罚金数额高,被告人履行能力差。罚金数额由犯罪情节决定,这一原则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立法本意。但是实际生活中,被告人之间的履行能力存在巨大的差异。如果不考虑被告人经济状况,罚金数额过高,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将无力履行,势必形成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局面。

    (五)执行活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生效的刑事判决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罚金的缴纳期限,但往往是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不管有无执行能力,都不会主动缴纳罚金。罚金刑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强制执行,缺乏当事人的监督,又无明确的执行期限,使得罚金刑执行工作无压力,无动力。  

    二、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建议及对策

    对罚金刑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从思想、制度、机构及审判环节入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切实发挥罚金刑的功效。

    (一)充分认识对罚金刑的重要性。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主刑和附加刑预防犯罪的功能是一致的,罚金刑也是人民法院实现打击犯罪,制裁犯罪的主要方式,我们在认识上和执行上不应该有轻重之分。如果罚金刑不能得到执行,将会放纵犯罪,极大的损害司法尊严。

    (二)确定专门的执行机构。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罚金刑由一审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执行机构不明的问题已经得以解决。

    (三)审理阶段详细清查被告人的财产。在可能判处罚金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刑事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前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查封、冻结被告人的财产,以避免其家属隐匿、转移。

    (四)将案件执行工作关口前移。审理过程中做好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对提前交纳罚金的,可作为认罪、悔罪表现的一个方面,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责任的同时,深入了解被告人经济状况,对履行能力差的,在法律幅度内可适当降低罚金数额,以减少执行工作难度。

    (五)建立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机构,明确执行期限和执行责任,将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列入执行案件管理考核体系。同时,建立与被告人服刑机构的密切联系,对罚金刑没有执行的罪犯,建议不得减刑和假释,以加大罚金刑的执行力度。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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