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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火药枪三十年 男子被判管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1-02-16 09:57: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三十年前,潘某非法购得一把自制火药枪。三十年来,一直视之为珍宝、小心珍藏,偶尔也偷偷地用来猎杀野生动物。由于潘某的保密工作做得密不透风,所以也没有多少人知悉此事,但没有不透风的墙。2011年2月16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1980年前后,被告人潘某从市场上购得一支自制火药枪,非法持有至2010年12月24日案发。案发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携带该枪在泗洪县天岗湖乡上钱村田间猎杀野生动物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枪可以正常发射金属弹丸,对人体具有致伤作用能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称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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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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