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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仓库行窃 两小伙偷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2-17 11:10: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一超 陈韵妃)   2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杨仕和戚剑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52元,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10月12日,在周某开办的贵港市某物流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的杨仕得知公司仓库存放有一批酒。同月14日21时许,杨仕打电话给戚剑提出盗窃仓库里的酒,戚剑同意后,即从五里镇赶到贵港市城区。杨仕与戚剑经密谋后,于10月15日凌晨0时许窜到贵港市某物流公司楼下,先到隔壁的某某物流公司盗得某公司的仓库钥匙后,雇请了一辆面包车开到某物流公司门口,用盗得的钥匙打开仓库门,将存放在公司仓库内价值人民币4752元的杏花村酒40件,沪纯酒32件搬上面包车拉到戚剑家中藏匿。当天21时许,杨仕将其中的17件白酒拿去销赃,得款人民币850元,除支付租车费、油费350元外,杨仕分得400元,戚剑分得100元。后戚剑将余下的白酒转移到家后的竹林中,戚剑知道事发后,打电话叫其堂叔戚海将酒送到公安机关。案发后,除存放在竹林里的5件白酒不知去向外,公安机关已收缴被盗的杏花村酒30件,沪纯酒20件。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仕、戚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杨仕提出盗窃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戚剑参与密谋盗窃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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