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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门口出手伤人 结果赔钱又获刑
作者:朱倩 孙庚   发布时间:2011-02-17 08:53:42


    打官司时不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想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结果是既赔钱又获刑。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崇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崇某在阜宁法院门前,因房屋诉讼一事与对方代理人陈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缠打。缠打过程中,崇某拳击陈某面部,致陈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崇某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崇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另被告人崇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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