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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销赃触刑律 自己获刑悔已迟
作者:张玉英 周小立   发布时间:2011-02-17 11:07:26


    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然帮助销赃,2月14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0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李某(已另案处理)从广饶县大王镇盗窃一辆价值105300元的徐工LW321F型高卸装载机,在销赃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明知装载机系犯罪所得,仍帮助刘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廿里铺镇十里铺村联系、提供租用停放装载机的地点,主动上网联系买车人的电话信息,并联系他人帮忙将该装载机卖给济宁市嘉祥县仲山乡杨家村某村民后,张某得赃款2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认可,但在审理过程中承认帮助销赃的事实,认识到自己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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