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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持刀伤人 两青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2-22 09:4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广西那坡县青年班帅、汪月月酒后持刀伤人,造成他人重伤。2月21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班帅有期徒刑二年,判处汪月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6月26日晚,班帅(17岁)、汪月月(21岁)等人在那坡县县城某KTV喝酒唱歌,至次日凌晨1时许,一同喝酒唱歌的黄某(女)要回家休息,班帅、汪月月便跟随出来劝阻说不忙回去休息,当四人走在睦边大道时与从其他地方喝酒唱歌出来的林青、李健等人相遇,因琐事发生口角,林青、李健便动手打班帅,后双方各自离开。班帅被打后很恼火,就打电话给一起在KTV喝酒唱歌的谭某等人,说挨人打了,要他们下来帮。后班帅、汪月月等人在那坡县城南开发区的一巷口处找到林青和李健,班帅、汪月月等人将林青围住殴打。其中班帅用刀捅林青身上,造成林青多处受伤;汪月月亦用脚踢打林青。打斗中,李健被刀捅中右上臂一刀。后班帅、汪月月等人乘车逃离现场,在途径德隆乡时班帅把沾有林青血迹的衣服丢在公路边水沟中。次日,两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林青的损伤属于重伤;李健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林青住院期间,班帅家属支付给其医疗费1000元。

    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班帅、汪月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班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汪月月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班帅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班帅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亦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汪月月当庭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林青也有一定过错,故对班帅、汪月月二人酌情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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