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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税管员侵吞税款 以贪污获罪
作者:李黎   发布时间:2011-02-22 10:11:25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临时聘用人员侵吞税款案件,被告人文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1995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文某相继在株洲县三门镇地税所、株洲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任临时工。2007年12月底,文某被株洲县地税局第二分局辞退,之后由劳务公司派遣至株洲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任税管员,专门负责纳税大厅日常接待、档案归集、收取纳税申报资料、电脑开具发票等工作。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某结识无业人员李某(另案处理),李某称自己能通过关系,找人开具低于国家规定税率的发票,想利用其身份便利介绍开发票的业务,从中牟取好处费。2009年,文某利用其负责对中铁十六局武广客运专线二区项目部的地税征缴的工作机会,向武广二项目部提供由李某以株洲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的名义提供的建筑安装、设备租赁、运输费类发票共计137份,经鉴定全部为假发票,发票的应税金额为49463905.25元,应征税额合计1795185.68元,文闻实际从武广二项目部的财务部收取税款1367311.27元。文闻从中侵吞国家税款243043.12元。案发后,文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在二审期间将赃款全部退还,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其“不是贪污罪主体,与株洲县地方税务局不是委托关系,所从事的是劳务,不是公务”,法院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文某虽是税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但其在担任税管员期间的行为是基于税务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并管理国有财产,被告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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