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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借钱老子担保依法被扣工资
作者:文勇 廖大功   发布时间:2011-02-23 14:54:01


    【案情】

    申请执行人:施婵娟。

    被执行人:马飞球。

    被执行人:马恒丰。

    马飞球与马恒丰系父子关系。马飞球分别两次向施婵娟借款共30400元,在还款期限内未按时还款,而且外出躲避下落不明。施婵娟在催款过程中,马恒丰向其写了保证书,声明马飞球所借的欠款由他承担偿还。马恒丰在保证的期限内未还款,施婵娟便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田阳法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判决由马飞球偿还施婵娟借款本金30400元及其利息,马恒丰负偿还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马飞球、马恒丰未履行义务,施婵娟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根据该案案情,依法扣留提取马恒丰在单位的工资收入,直至案件履行完毕。

    【案件事实】

    马飞球 于1997年3月5日至4月5日,分别两次向施婵娟借款共30400元,并立有借据,限于同年5月5日还清。由于马飞球逾期还款,而且去向不明。施婵娟找到马飞球的父亲马恒丰,向其出示与马飞球之间的借条,马恒丰看罢借条后,向施婵娟写了一份担保书,内容是:“我儿马飞球借施婵娟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元正,目前因马飞球无款还给,要求延期至1997年6月15日前全部还清,所有欠款到期不还由我负责还清。”后签名加盖印章。在找不到马飞球下落,担保人马恒丰逾期还款的情况下,施婵娟于同年10月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飞球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马飞球、马恒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马恒丰立书承担马飞球偿还施婵娟债务的担保责任,应负偿还连带责任,故作出(1998)阳民初字第278号判决书,判决由马飞球偿还施婵娟借款本金30400元及其利息,马恒丰负偿还连带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由于马飞球、马恒丰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施婵娟在法定期限内向田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因马飞球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1998年元月起至2011年1月止,法院依法扣留提取马恒丰在单位的工资收入每月3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评析】

    马飞球向施婵娟借款未还,而且外出躲避下落不明。施婵娟在催款过程中,马恒丰向其写了保证书,声明马飞球所借的欠款由他承担偿还,马恒丰在保证的期限内未按时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此,施婵娟有权将马飞球、马恒丰父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马飞球、马恒丰共同偿还欠款。法院经立案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由马飞球偿还施婵娟借款本金30400元及其利息,马恒丰负偿还连带责任,是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该判决书生效后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田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扣留提取马恒丰在单位的工资收入,直至案件履行完毕,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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