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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盗窃19次20万 一累犯被重判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1-02-24 15:57: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张君)
强奸、盗窃二次入宫,却仍不思改,不仅不去谋正当职业,干起了盗窃本行,还把朋友拉下了水,一年入室盗窃19起,盗窃价值20余万。2011年2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被告人王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吴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60元。
被告人王何,无职业,2000年8月9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320元,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吴良军,无职业。 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彩虹家园B3号楼1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1400元),索尼SR42型数码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3465元)及其它首饰等物品。29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萨尔图区大观园楼区2-1号楼1单元102室,破窗入室,盗走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1900元。 同年6月10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阳光佳苑B8号楼1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300元,诺基亚N7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50元。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东湖上城B8号楼4单元302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16000元及其它首饰等物品。 同年8月6日,被告人王何伙同吴良军窜至肇源县筑路公司家属楼西单元102室,破窗入室,盗走明基S72G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280元,后将该电脑分赃给吴良军,被告人吴良军将该电脑送给王立荣。 同年9月7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华盛欧洲城1号楼1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7000元及其它等物品。24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悦园小区5-5号楼1单元102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9000元,KC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1700元),松下摄像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王何去哈尔滨市销赃,销赃得款被挥霍。 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东湖上城A10号楼7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36000元。23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金园小区1号楼4单元202室,破窗入室,盗走台式电脑一部。 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萨尔图区翠庭花园小区B座3单元202室,破窗入室,盗走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6000元),富士通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0元)。 同年12月8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肇源县药监局家属楼2单元101室,破窗入室,准备盗窃时,由于被害人回家,盗窃未果。25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华盛欧洲城2号楼6单元402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10000元,方正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345元。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东湖上城B8号楼1单元301室,破窗入室,盗走电脑主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15元),桑型数码照相机一部。27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10-12楼3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2000元及手机一部。 同年2月10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10-15号楼1单元 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8000元,联想电脑主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 同年年3月1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东湖上城A10号楼7单元102室,破窗入室,盗走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3230元。23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金园小区3号楼4单元102室,破窗入室,盗走铂金项链一条。26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彩虹家园A07号楼6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13000元,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9900元)。 同年5月3日,被告人王何窜至让胡路区阳光佳苑B48楼1单元101室,破窗入室,盗走人民币12250元。此后,因受害人报案而案发。 被告人王何参与盗窃做案19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0.1535万元;被告人吴良军参与盗窃1次,所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280元。 被告人王何于2010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良军于2010年7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被缴回返还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起回,销赃得款被挥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何、吴良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何多次入室盗窃,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良军参与盗窃一起,属盗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王何系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案情,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何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何在一起共犯中系从犯,及认为王何作案时精神不正常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采信;关于2009年12月8日犯罪属于盗窃未遂及被告人王何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何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行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009年12月8日盗窃犯罪系未遂,应予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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