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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假酒成从犯 得不偿失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3-01 10:48: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假酒泛滥,坑了消费者,也给企业的品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一伙人为利而动,竟然疯狂地制造“海之蓝”、“天之蓝”、“珍宝坊”三百二十多箱,从中获取巨额利润。苏凯虽然在其中充当的只是包装的角色,获利也仅仅九百元,但还是未逃脱法律的制裁。2011年2月25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苏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苏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苏凯以及王建(已判刑)等人在明知朱亮(已判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在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小楼村、周李小区、沁雅花园小区等地,为其包装假冒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220多箱、天之蓝酒80多箱和假冒的双沟珍宝坊酒20箱。被告人苏凯违法所得人民币900元(已退出)。经鉴定,该批假酒价值人民币约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苏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凯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苏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凯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苏凯予以减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苏凯退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文中所涉人名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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