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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老太为生计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
作者:张新建   发布时间:2011-03-01 16:06:51


    年近古稀的崔老太因腿部摔伤,无法生活自理,在儿子家养病,却遭到了子女的嫌弃。崔老太无奈将自己的亲儿子起诉到法院。昨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崔老太的儿子对崔老太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给崔老太生活费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老太今年68岁,年近古稀,丈夫已去世多年。崔老太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女儿、大儿子、二儿子。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家,女儿出家后与婆家一起生活,大儿子又不在徐州。崔老太平时身体还比较健朗,一直自己独立生活。不想崔老太在2010年4月意外摔伤了右腿。经过近一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崔老太出院后来到二儿子家养病。在二儿子家养病期间,遭到了子女的嫌弃和谩骂。崔老太因无法忍受精神上的痛苦,离开二儿子家回自己家居住。由于崔老太腿伤尚未痊愈,生活还不能自理,再加上她只有政府发放的低保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崔老太无奈将二儿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人子女者,在父母生活困难或因年迈失去劳动能力时应当对父母尽到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崔老太已六十多岁,腿摔伤后生活多有不便,除每月领有260元生活费外别无其他收入来源,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应当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使原告颐养天年。结合原告住所地的生活水平、原被告的收入及原告其他子女对原告亦负有赡养义务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崔老太的二儿子每月向崔老太支付赡养费60元。关于原告崔老太主张今后可能发生的医药费用,因现尚不能确定,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敬长辈,孝敬父母更是当代年轻人应当崇尚的高尚情操。在子女年幼时,父母含辛茹苦,一口饭一口水、一把屎一把尿地养育他们,历尽千辛万苦,无怨无悔把他们培养成人 。作为子女,在长大成人后,应当学会懂得感恩,用尊敬、爱戴、赡养、侍奉、愉悦来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羊羔跪乳,乌鸦反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赡养父母又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本案被告作为崔老太的儿子因不履行赡养义务被母亲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其履行赡养义务,完全符合我国关于老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和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规范。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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