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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放火烧人 暴躁男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03 10:38:2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勇)   太康县无业青年师某因骑车与他人相撞,脾气暴躁的师某用携带的汽油将他人烧伤,近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师某与被害人马某在太康县城关镇坊子街与北孝友街交叉口因骑车相撞发生口角,师某用随身携带的汽油泼到马某身上及电动车上,而后用打火机点燃,将马某烧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属重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自行调解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师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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