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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法院召开土地行政决定纠纷协调会
发布时间:2011-03-04 10:33: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建丽 黄福平)   3月2日,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吴国瑞召集并主持了关于原告刘先超诉被告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继德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的协调会。本次协调会的目的是让政府从个案中知道再次遇到同类案件时如何依法行政。

    争议地位于太平镇71号与72号房屋之间的共同砖墙所处的土地,争议地上的山墙目前为双方共同使用。第三人陈继德于2010年8月6日向太平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主张房屋与原告刘先超房屋相接的山墙为双方共同享有使用权。太平镇政府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太政决[2010]4号处理决定:争议的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中山社区太平路71号与72号房屋共用的山墙的土地使用权应确权给申请人陈继德与被申请人刘先超共同享有。

    会上,马兆安副院长指出了太平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在事实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在事实上,首先,政府认定山墙全部共用的依据只是有使用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再说山墙权属是物权,政府不宜认定属谁所有,而按宅基地的一般规定是地随房走,房的山墙未定,地脚不宜先定;其次,争议山墙面积没有明确,现场规划图虽有指界人,但其他参加人员的身份未明确。在程序上,首先,本案应属旧案,2007年12月5日已组织双方调解,2009年6月23日对双方调查取证,而陈继德是2010年8月6日申请调处,政府于2010年8月8日立案,2010年8月9日再调解,因刘先超不到未调解成功,这种做法违反程序。其次,现场勘查图没有明确意图,参加人员未明确身份。最好争议双方到场签字,未到的要请当地社区领导参加并明确各自身份,同时要制作笔录,勘查图要附在决定书中并盖章。因此,政府以后遇到同类型案件,必须按照调解条例的程序进行,必须调查取证,立案程序要规范,要有领导签字、讨论笔录,附图的现场制作要明确。这次协调会的召开,使政府部门了解到再次遇到同类案件时如何依法行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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