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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李永勤   发布时间:2011-03-04 16:25:49


    在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富有挑战性的话题。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的精髓都在于社会公平正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大型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具体来说,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权利平等、分配公平、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多方面,公平包含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从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不至于差距过大。从法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相统一。从伦理学角度讲,社会公平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或者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满足。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论述,概括了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当代中国,能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和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和谐稳定,关系到我们党执政地位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等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殷切期待。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而言,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坚持秉公执法。这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在执法活动中,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摒除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态度公允,不偏不倚。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是一个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法治繁荣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过程中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放到社会发展更为突出的位置。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中,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也被放在了重要位置,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还有针对性地提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今天,我又听到了政治的一次觉醒,就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我几十年来听到的最动听的一句话。    

    四、公平正义价值完善则社会和谐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曾说:“一定要公正。不公正,就破坏了秩序,破坏了和谐,这是最大的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把追求社会公平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因此,全社会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平意义的认识。今年世界银行出版的年度报告《公平与发展》,从法哲学的角度,对于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作了辨析,从中可以看出公平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的崇高地位。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平是一种结果,它符合社会的“习惯法”;正义是一种过程,符合合法性程序;正义未必公平,但公平高于正义。而最可怕的情况,则是既不公平也不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社会不公导致的,必定是社会矛盾冲突的增加。但任何时代、任何情况下,公平正义都不是绝对的,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是公平正义的内容之一,人民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有时需要对弱者提供特殊保护,其终极目标是实现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因为在缺少公正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弱者,都是潜在的“被侮辱与被损害者”,仅仅通过自己的力量无法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因而,只有完善了保障公平与正义等价值的制度,才能真正造福民众并获得民众支持,成为民众利益的忠实护卫者,所以,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更是人民法官通过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

    实现司法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现在有些地方不严格执法、不重视程序和人权的问题时有发生。突出表现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罚不当罪,罪刑不适应,权钱交易,以钱抵刑,徇私、徇情枉法,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发人深省。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改革司法体制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良好解决矛盾纠纷,有效控制违法犯罪,从而为社会和谐提供深厚的基础与良好的保障。

    五、人民法院要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讲,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就是实现司法公正。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此,必须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人民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满足人们的合理诉求,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作者单位: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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