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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法庭功不可没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法院驮卢法庭争创“零判决法庭”纪实
作者:吴坚定   发布时间:2011-03-07 10:09:00


    “驮卢法庭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服务经济发展为首任,密切配合党委、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骄人的业绩。辖区的社会稳定,法庭功不可没!”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党委书记何月甫对驮卢法庭作出了高度评价。

    2010年,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驮卢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43件,调解(含撤诉)结案143件,结案率和调撤率均为100%(调解135件占94.44%,撤诉8件占5.56%),实现了“零判决”目标,调解工作走在了全市各法庭的前列。工作实绩被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广西法院网、左江日报社、新江州等新闻媒体刊登80多次,当事人赠送锦旗2面。2010年,驮卢庭被评为江州区法院先进法庭,庭长被评为江州区“三大纠纷”调处工作先进个人、江州区综治标兵、自治区法院系统优秀调解能手并记个人三等功。

    加强指导,合力共调。江州区法院党组一直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驮卢法庭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院长时刻关注驮卢法庭审判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常深入驮卢法庭听取汇报,指导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的具体要求,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倾斜,不断加强驮卢法庭的软、硬件建设,组织设立了“和解文化室”、“法庭廉政文化室”等功能庭室,营造浓厚的司法亲民便民为民氛围。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指导法庭工作的民一庭同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法庭,传授调解办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倾力指导驮卢法庭开展调解工作。驮卢法庭坚持把案件调解结案摆在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全庭干警团结一致,以“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为着力点,群策群力,不断提高案件的调解率。

    灵活方法,多措尽调。驮卢法庭针对辖区面广案多的实际,灵活调解方式方法,认真把握调解时机,多措并举开展调解工作。一是做好接待工作“三个一”。做好来访接待工作是案件调解成功的一个重要环节,接待法官的态度与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的态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接待工作上驮卢法庭坚持做到“三个一”,即对来访的群众,能道上一句热情话语,端上一杯开水,让坐一张椅子。增强当事人的信赖,为下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二是通过“望、闻、问、切”,促成立案调解。“望”即通过察言观色,把握调解的时机。“闻”即听取陈述案情和意见,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思想动态。“问”即询问有关案情,查明案发原因。“切”即结合案件事实“对症下药”,实施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如原告余振光与被告蓝玉英离婚纠纷一案,承办法官从原被告的言谈举止中发现,两夫妻之间并没有大的裂痕,发生矛盾都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的,夫妻双方都未对婚姻完全失去信心,尚有和解的希望。于是,承办法官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并积极做好双方亲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双方亲人的支持。经过办案法官的循循善诱,耐心疏导、苦口婆心的劝解,原、被告最终破镜重圆,重归于好。三是简易审、庭前调。案件开庭前、或组织被告应诉时择机做思想工作、进行调解的,被告往往在没有旁人干扰的情况下,比较真实地陈述案件事实的真相,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如在送达梁某与覃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时,被告覃某在言谈中向办案人员透露了自己拖欠原告梁某3500多元货款的事实,抓住这个时机,承办法官及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讼累。四是“背靠背”、耐心调。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虽经审判人员苦口婆心劝说、面对面调往往不起作用,对此只要有调解可能的,驮卢法庭并不急于下判,而是通过“背靠背”调解,“冷处理”,找准当事人欲解决问题的结合点,多做引导工作,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如审理赵德民与韦叶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被告韦叶鸿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庭审时对应赔偿的项目无法理解,对主审法官的引导犹疑不决,案件无法当庭调结,如此时急于下判将失去一次调解结案的机会。明智的法官决定留下一定的时间让被告冷静思考后再决定。就在案件审限届满前夕,被告主动提出要求由法庭再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案件得以调结。而在审理左州街上周某、陈某诉张某因私自囤积燃油引发火灾造成邻里房屋受损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法官们三次深入案发现场,多次“背靠背”、分头工作后,案件才得以顺利调结。

    巡回办案,便民促调。驮卢法庭坚持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最贴近群众、最方便群众的前沿阵地作用,打破传统的“坐庭审调”模式,坚持把法庭搬到村边地头、农家院落,缩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通过拉家常、谈法制、讲和谐,让当事人在宽松、和谐、温情的氛围中了结纠纷。去年驮卢法庭共巡回办案调结案件92件,占所结案件64.3%。

    案例释法,析理助调。驮卢法庭办案中发现,不少案件的产生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而诉诸法院的。这就需要以案释法,析理明法,向当事人分析清楚法律关系,晓以利害,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纠纷的症结所在,促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达成调解协议。驮卢法庭摸索出“案例引导法”, 就是把一些调处成功的案例向当事人宣传、讲解,引导当事人像这些典型案例那样去理解和权衡比较,让他们觉得自己的诉讼应该有所退让才能解决问题。如在审理原告吴某因帮马某砍甘蔗致伤而将被告马某、杨某诉至法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时,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均是邻里关系,平日里都有不计报酬互相帮工的习惯,如果案件调处不好,不仅影响到双方的邻里关系,而且破坏农村的风序良俗。办案人员想起此前曾经审结过类似案件,且该案例被广西日报刊登过,于是利用休庭的时间,把这个案例拿给当事人看,通过比较,庭审时一点和解诚意都没有的各方当事人动摇了,致害人杨某立即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吴某17000元;受益人马某也自愿补偿原告吴某2000元,并当即兑现了款项。案件顺利调结,邻里关系和好如初。

    疏导感化,和风细调。就是要求工作人员以心理医生的角色,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语重心长,解开双方当事人心中的疙瘩,化干戈为玉帛,达成和解。如在审理原告李某和黄某的离婚案件时,办案人员了解到原告李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原告生意上的失意导致负债累累,而不想连累妻子才提出的。通过思想疏导、真情感化,最终他们破涕为笑,携手回家。如原告冯某诉农某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到庭要求处理时,已近下班时间,受理案件的法官还是立即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三个被告,当获知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而且愿意在家等待法官调解这个案件时,当机立断动员原告一道驱车赶往被告所在地—与大新交界的左州镇立村村进行调解,至下午三点多,办案法官还没能吃上中午饭,一路同行的原告亲眼目睹办案法官为解决他的事情忍饥挨饿,深受感动,主动作出了很大的让步,最后双方当即达成和解协议。不容置疑,这是法官真情感化的结果。

    多元调解,微调快结。调解工作仅靠法庭的法官是不够的,充分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协助调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去年以来,驮卢庭的调解工作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一些案件,我们邀请他们参与调解,成功的机率更高、社会效果更好。2010年以来,驮卢法庭的调解工作得到了辖区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如在处理左州镇陇合村村罗氏两邻居的相邻通道案时,我们会和左州镇司法所的同志多次深入案件现场,就地说法,使得曾经因为通道问题想大动干戈的两家人当即握手言和,携手拆除长达25米、纷争了3年多的“恩怨墙”。

    凭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一腔热情,对法律事业的无限追求,驮卢法庭的法官们孜孜不倦地工作着,用无悔青春书写了对党和人民的赤诚,用执著追求戍卫着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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